救护员
救护员的职责
救护员主要负责提供紧急救护服务、送院前护理服务、执行与救护相关的职务;以及驾驶救护车、汽车及客货车。救护员须受纪律约束,并须轮班工作及穿着制服。
入职资格
- a)具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五科考获第2级或同等注1或以上成绩,或同等学历;或(b)具备香港中学会考五科考获第2级注2/E级或以上成绩,或同等学历 [(a)或(b)项所述的五个科目可包括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
- 符合语文能力要求,即具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第2级注2或以上的成绩,或同等学历;
- 须通过体能测验和模拟实际工作测验;
- 须通过能力倾向笔试;
- 能操流利粤语;以及
- 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
- (注:申请人如持有一个有效的香港驾驶执照会是有利条件。)
[注(1)政府在聘任公务员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应用学习科目(最多计算两科) 「达标并表现优异」成绩,以及其他语言科目C 级成绩,会被视为相等于新高中科目第3级成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应用学习科目(最多计算两科) 「达标」成绩,以及其他语言科目E 级成绩,会被视为相等于新高中科目第2级成绩。
注(2)政府在聘任公务员时,2007年前的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课程乙)C级及E级成绩,在行政上会分别被视为等同2007年或之后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第3等级和第2等级成绩。]
起薪点
- 纪律人员(员佐级)薪级表第 5 点。
训练
- 新入职的救护员须在消防及救护学院接受为期二十六星期的留宿基础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