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权政策
消防处(本处)须致力确保所有个人资料均根据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文处理。
个人资料政策
本本处依循条例定下的6项保障数据原则在处理个人资料,本处承诺:
- 经合法和公平的途径收集足够而不过量的个人资料。资料只供与处方的职能和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之用;
- 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确保为特定用途而收集或保存的个人资料正确无误;
- 把为特定用途而收集但已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删除;
- 为特定用途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只会用于与该用途有关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 除非有关人士表明允许改变用途或这类用途合乎法规;
- 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确保个人资料得到保障, 不会出现未经许可或意外查阅、处理、删除等情况或作其他用途;
- 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确保有关人士可得知处方保存的数据的种类和数据的用途; 以及
- 容许数据当事人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 并按照法例所容许或规定的方式, 处理任何这类的查询/ 改正要求。
个人资料的管理
由机构总策略区副消防总长担任主席的消防处个人资料管理委员会, 是本处管理个人资料的组织。委员会负责评估、认可、监察和检讨保障个人资料的措施, 以确保遵照条例的规定。
委任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消防区长(法律事务及纪律)获委任为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确保在收集、管理、使用、处理和披露个人资料时须实施本处的保障个人资料措施, 并确保遵照条例的规定处理查阅和改正数据的要求。
存放的个人资料的类别及目的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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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防装置承办商 | |
1. 申请成为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第1 级及第2 级) 。 |
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合成为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 |
2. 申请成为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第3 级)。 | 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合参加第3级消防装置承办商笔试。 |
3. 注册成为消防装置承办商。 | 让市民可以取得有关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数据。 |
B. 危险品仓库/ 生产商 | |
1. 申请运载第2 类及第5 类危险品车辆牌照。 | 方便与申请人联络。 |
2. 运载第2 类及第5 类危险品车辆牌照登记册。 | 方便查询和采取法律行动。 |
3. 木料仓/ 危险品仓库/ 危险品生产商牌照登记册 (如情况许可)。 | 方便查询和采取法律行动。 |
C. 执法 | |
起诉资料、消防处的警诫供词、消防处的证人供词。 | 供诉讼之用。 |
D. 火警事故报告/ 调查报告 | |
火警事故中受伤人士的个人资料,涉及事件的人士的口供及个人资料。 | 保存作部门记录,亦可能作为涉及事件中人士采取法律诉讼程 序或申索赔偿的参考数据。 |
E. 紧急召唤记录 | |
召唤者的个人资料。 | 供调派消防车及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之用。 |
F. 紧急事故联络主任 | |
参与紧急事故行动的其他政府部门/ 局代表的个人资料。 | 方便各部门/ 局之间的统筹工作及讯息传递。 |
G. 救护车个案记录 | |
伤病者的个人资料、救护车队员对伤病者的评估和治理数据。 | 协助提供救护服务。 |
H. 公众联络小组 | |
1. 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 供选取公众联络小组成员之用。 |
2. 公众联络小组委员名单。 | 方便处方与委员之间的沟通。 |
I. 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 |
1. 保存现职属员及离职属员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及家庭成员资料、学历、资格、工作经验、薪金及津贴、服务条款及条件、房屋津贴、医疗记录/ 医事委员会的研究结果、度假及旅费、训练、投资、外间受雇、评核报告、晋升选拔委员会评估、行为及纪律记录、奖励及嘉许记录、受伤及交通意外记录,以及证明书记录。 | 供与雇佣有关的目的之用,包括职位调派及调职、晋升、人力策划、提供/ 续订/ 延长合约、递加增薪、训练及职业前途发展、提供附带福利、假期计算、补偿、奖励及嘉奖、纪律、离职、发出推荐信、提供退休金,以及评核证书。 |
2. 申请消防处处长所管辖职系人士的招聘和聘用资料。 | 方便评估是否适合聘用。 |
查阅个人资料
- 根据条例的规定, 任何个别人士(资料当事人)如欲查阅和改正他/ 她的个人资料, 可提出下列要求:
- 持有数据要求 - 任何个别人士可要求获告知数据用户是否持有他/ 她的个人资料。
- 查阅资料要求 - 任何个别人士可要求获发一份他/ 她的个人资料复本。
- 改正数据要求 - 任何个别人士提出资料查阅要求后,如他/她认为获发的资料不正确, 可要求改正他/ 她的个人资料。
- 数据当事人或由数据当事人授权的「有关人士」,可以提出查阅/ 持有/ 改正数据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 口头提出的非正式要求, 无须视作查阅资料要求。
- 在下列情况下, 处方可以拒绝依从查阅/ 持有/ 改正数据的要求:
- 提出要求者或资料当事人的身分未能确定;
- 他/ 她因没有披露另一名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 以致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规定; 以及
- 他/ 她因没有披露作为个人资料来源的另一名个别人士的详尽资料, 以致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规定。
- 回复查阅数据要求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影印本须收回影印费用。每张影印本须按照库务局局长规定或批准的价格收费。
如欲根据条例查阅/ 改正个人资料, 须写信或填妥查阅数据要求表格(OPS003)所载的指定表格提出。有关表格可在消防处总部、各总区总部、各区防火办事处、消防局和救护站索取。所有信件和表格应寄交消防处总部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