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下称「注册承办商」)受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规管。该规例除划分注册承办商的级别和列明注册所需的资格外,亦订明对注册承办商进行的纪律程序。下文列出与纪律研讯相关的条文和涉及的程序。任何情况都应概以该规例的条文为准。
将个案转交纪律委员会的考虑因素
《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1)条订明:
「消防处处长如觉得注册承办商曾就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任何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
- 他不适宜名列于注册纪录册;或
- 继续将他列入注册纪录册会妨碍《消防条例》的妥当执行,
则处长可将此事宜转交纪律委员会。」
- 消防处处长是否传召注册承办商到纪律委员会接受纪律研讯,取决于个案是否符合《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1)条所述的条件。
- 第10(1)条中的「或」字表示基本上消防处处长可在两种情况下将注册承办商的纪律事宜转交纪律委员会进行研讯。这两种情况分别为:
- 注册承办商曾就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
或
- 注册承办商就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进行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工程时曾犯不当行为或疏忽的罪行。
- 注册承办商曾就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
纪律委员会的委任和组成
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9条,纪律委员会由行政长官委任,其成员如下:
- 一名香港火险保险工会所提名的委员会成员;
- 一名建筑事务监督所提名的公职人员;
- 一名水务监督所提名的公职人员;
- 一名消防处处长所提名的注册承办商;
- 消防处处长或其代表;以及
- 一名消防处处长所委任的法律顾问。
行政长官可委任上文指明的其中一人为纪律委员会的主席,而法律顾问须在主席的指示下进行程序。
纪律委员会的权力
《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1条订明:
「- 为研讯的目的,纪律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力:
- 聆听与讯问经宣誓后的证人;
- 传召任何人出席纪律委员会的任何聆讯,由该人提供证据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对象,并以该人为证人而向他讯问或规定该人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对象,但须不抵触所有属公正的例外情况;
- 命令视察处所,而该等处所为曾有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在其内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者;或
- 进入与查看该等处所。
- 证人传票须采用纪律委员会主席指示的格式,并须由主席签署。
- 任何人被传召在纪律委员会的研讯出席作为证人或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对象而拒绝或忽略照办,或对于纪律委员会向他提出或经该委员会同意而向他提出的问题拒绝或忽略作答,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但任何人无必要作出会导致他入罪的证供,而每名证人就他向纪律委员会所提供的证据,均享有如在原讼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时会享有的特权。
- 任何人向纪律委员会或在该委员会席前作出侮辱性的行为,或使用任何恐吓性或侮辱性的言词,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纪律委员会的命令
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2)条,纪律委员会在作出适当的研讯后,如信纳注册承办商曾就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则可命令—
- 将该注册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从注册纪录册中永久删除,或将该注册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间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或
- 对该注册承办商予以谴责。
- 纪律委员会一般会于聆讯结束时作出命令,到聆讯结束后,将主席已签署的委员会书面命令,即场面交送达注册承办商,又或以挂号邮递的方式寄送予他。
- 该命令将会刊宪。
- 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4)条,该命令在送达注册承办商的日期起计30天的上诉限期届满后方能生效。
- 上诉限期届满后,如经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确认未有收到上诉通知书,命令即告生效。
- 此外,纪律委员会对注册承办商作出的命令一般会在此网站保留7年。
就纪律委员会的命令提出上诉
- 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2条,注册承办商如因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而原讼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纪律委员会的命令,并可行使委员会本可行使的任何权力。
- 提出上诉的通知须在纪律委员会的命令送达注册承办商的日期起计30天内由该注册承办商发出。
发布信息
- 为公众利益起见,纪律程序通常以公开聆讯方式进行。为让公众得到有关纪律聆讯的信息,消防处会在聆讯前至少七天在该处网站发布以下资料:
- 聆讯日期、时间、地点;以及
- 相关注册承办商的注册编号及姓名/名称。
- 这些数据会在聆讯结束后,适时从网站中删除。
恶劣天气下纪律委员会的聆讯安排
若香港天文台发出/取消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极端情况」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纪律委员会便会联络相关注册承办商,告知有关聆讯延期/恢复进行的安排。
- 预警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上午6时至8时45分期间发出
一般而言,如预警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上午6时至8时45分期间发出,原定在上午时段进行的聆讯便会延期,直至另行通知。
- 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发出
一般而言,若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发出,聆讯便会延期。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
一般而言,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办公时间之前或之内发出,聆讯便会延期。
- 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极端情况」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
聆讯恢复进行的安排如下:- 如有关信号/公布于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6时或之前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聆讯会于上午惯常时间恢复进行。
- 如有关信号/公布于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6时至11时期间或于上午11时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聆讯会于下午2时30分恢复进行。因此,注册承办商须由原本在上午出席聆讯,改为下午2时30分应讯。
- 如有关信号/公布于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11时后改为较低的信号或取消,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于当天全日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