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人的责任
灭火筒拥有人有责任妥善保养灭火筒。根据现行法例,拥有人须安排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每年检查灭火筒最少一次。另外,灭火筒须每五年进行水压测试,以确保该消防设备时刻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市民如需处置失效的灭火筒,应先联络供货商或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以便安排回收或进一步处理。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责任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有责任根据《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与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守则》)附录11所载的灭火筒保养方法,在处置失效的灭火筒前加以适当处理,例如先释放贮压式灭火筒的压力和按适当程序排放或回收筒内物料;收集干粉灭火筒的干粉作回收再用或处置;将净剂灭火筒内的气体排放到封闭式回收系统。
不当弃置灭火筒除会对公众构成危险外,亦有可能遭到检控。详情可参阅消防处发出的《守则》和防火通告第十一号,以及消防处网站「常见问题」项下「防火安全」一栏内的「有关消防装置问题」如下:
主题 | 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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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守则》 | |
ii. 防火通告第十一号 | |
iii. 「常见问题」 |
灭火筒的一般处置和回收事宜
灭火筒的处置和回收事宜,由环境保护署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附属法例《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C章)规管。根据上述法例规定,已失效或弃置的灭火筒如仍载有化学物质或内存压力,应视作化学废物妥为处理和弃置。灭火筒拥有人如需处置或回收压缩气瓶,应先联络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以便安排回收。灭火筒内的气体或物质如已耗尽,除压后亦可作一般废金属回收处理。
不当弃置载有有害物质的灭火筒,即属违反《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除可被判处刑罚外,亦有可能须支付处理有关灭火筒的费用。
此外,任何人如在公众地方弃置废物,包括已除压和不载有化学物质的灭火筒,均有可能触犯《废物处置条例》和《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的订明罪行。多个政府部门(包括食物环境卫生署、环境保护署、香港警务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房屋署等)均可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向有关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其他相关资料
主题 | 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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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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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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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名单 | |
给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信 - 弃置灭火筒 (17.8.2016) | |
给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信 - 弃置灭火筒 (2.2.2018) | |
消防周记 - 防火安全及救护宣传短片 -「弃置灭火筒及气樽时的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