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处的历史源于一八六八年五月九日刊登于香港政府宪报的以下文告:
「依照法例,总督有权从警队及其他志愿人士中挑选合适者组成一支队伍,负责本港的灭火工作,以及在火警发生时,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并为该队伍提供消防车、消防喉、消防装备、工具及其他必要设备。此举不但可使该队伍配备齐全,更有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根据本条例成立的消防队伍命名为香港消防队,由香港消防队监督统领……。」
至于成立香港消防队的立法过程,则没有记载。法案获得通过后,身兼警察队队长及维多利亚监狱狱长两职的查理士‧梅理先生获委任为消防队监督。
战前的消防队
当时消防队有队员62名,另有大约100名华籍志愿人员辅助。消防队的编制如下:
1名监督
1名助理监督
2名队长
4名助理队长
54名外籍消防员
100名华籍义勇消防员
一九二一年,香港消防队渐渐扩充为一支有140名各级正规人员的部队,一九二二年更增至174名。当时,志愿人员或后备消防队在灭火工作上,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日治期间,消防队不论在人力和设备方面均受到损失,以致发展一度停顿。值得一提的是,有两部美国制造的「拿法兰士」号消防车被运往日本东京,作为日本皇宫的消防装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该两部消防车才归还香港。
战后,大量中国人从内地涌入,令致香港的社会经济情况恶化。一九四九年,香港人口达到100万。虽然新的消防局在一九四六至五六年间陆续落成启用,但仍不足以应付当时的需求。
配备18米轮式手动救生梯的
开篷大楼梯车(一九五七年型号)
自一九一九年起,消防队开展紧急救护服务。到了一九五三年七月,政府的所有救护资源都交由消防队管理。
柯士甸LD3救护车
一九五三年之前,紧急救护服务由消防队提供,至于非紧急救护服务,则由当时的医务署负责。
一九五三年七月一日,医务署把救护车辆及人员调拨予消防队,进行合并,为现时的救护总区奠立基础。
一九六零至六五年期间,戴麟趾报告为救护服务的发展定下蓝本。经过其后的发展和部门改组,救护服务成为一个独立单位,自一九七三年起称为救护总区,提供现代化的辅助医疗服务,并由一名救护总长管理。
一九四六年,负责行动的消防员每周工作84小时。其后递减至一九六七年的72小时,一九八零年的60小时,一九九零年的54小时,以及二零一六年的51小时。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消防员每周工作144小时,即当值整整六天,才有一天假期,直至一九四六年才改为每周工作84小时。
一九六零年,副布政司戴麟趾先生(后来出任香港总督)奉命研究消防队的各种问题。他联同当时的副消防总长觉士先生撰写了戴麟趾报告,消防队因此彻底改组,并改称为香港消防事务处 (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再改称为香港消防处)。该报告建议进行一项10年的分期发展计划,包括加设小型消防局,务求以6分钟内抵达现场为准则。报告上亦建议大量增加人手和消防车,以及缩减负责行动的消防员工作时数。
一九六一年,哥文先生获委任为首位消防事务处处长。消防事务处在一九六六年三月展开本地化的步伐。当最后一位外籍人员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退休后,消防处所有职位全由华人担任。
一九六八年消防事务处的内部组织如下:
消防总部
九龙总区(包括九龙及新界)
港岛及海务总区
防火总区
一九七三年,救护组成为一个独立总区,消防事务处又再重组如下:
消防总部
防火组
港岛、离岛及海务总区
九龙总区
新界总区
救护总区
由于越来越多灭火及救援工作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往曾担任重要角色的后备消防队在一九七五年解散。现时所有消防人员都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全职人员。
一九四九年,消防队成立了防火及检察科,处理一般消防安全事宜。一九七零年,该科进行改组,并扩展为防火组。该组的英文名称其后在一九八零年由Fire Prevention Bureau,改为Fire Protection Bureau。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防火组改称为防火总区。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防火总区进一步扩展,并分为两个总区,即牌照及管制总区(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改称为牌照及审批总区)和消防安全总区,以应付日益增加的消防安全工作,以及满足公众越来越高的消防安全期望。
以往,通讯及第一线资源调派工作是透过调派中心及消防局指挥系统执行的。自一九八零年起,这些运作模式归由消防通讯中心集中处理。
一九九一年四月,随着第二代调派系统启用,消防通讯中心利用中央计算机系统协助紧急服务的调派工作,以达到最高效率。
第二代调派系统控制面板
第三代调派系统于二零零五年三月取代第二代调派系统。第三代调派系统是非常精密而且任务关键的系统,藉着准确有效调配资源,大大提升了部门的调派效率,持续为香港市民提供高效率的紧急服务。
第三代调派系统控制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