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主任
救護主任的職責
救護主任主要奉派主管救護站;為救護員提供訓練;指揮及領導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提供送院前護理服務及執行救護職務;參與行政工作,例如人事管理及策劃等職務;以及出動處理緊急召喚。救護主任須受紀律約束,並須輪班工作,擔當候命職務及在工作時穿著制服。
入職資格
教育程度 | 起薪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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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 (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 取得一級成績註(a),或具備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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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 |
(2) |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大專院校頒發的認可副學士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高級文憑,或註冊專上學院在其註冊日期後頒發的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b)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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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
(3) |
(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註(c)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級註(b)/C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iii)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b)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註:上述(i)及(ii)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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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 |
- 通過體能測驗及模擬實際工作測驗;
- 通過能力傾向筆試;
- 通過能力傾向實務測驗;以及
-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
[註:
(a) 考生在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當中以二級為最高等級。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b)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 級和E 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c)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d) 持有學位的申請人如在獲發聘書時持有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所需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便符合資格獲取學位持有人的起薪點。]
起薪點
- 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 7 點至第 9 點不等,視乎學歷而定。
- 救護主任職級現設有3個跳薪點,即在所屬職級服務滿1年而工作表現良好者,可獲第一個跳薪點;在所屬職級服務滿5年及8年而工作表現良好,並通過升級檢定考試者,可分別獲第二及第三個跳薪點。這項跳薪安排同樣適用於新的薪級表。
訓練
- 新入職的救護主任須在消防及救護學院接受為期二十六星期的留宿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