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員
救護員的職責
救護員主要負責提供緊急救護服務、送院前護理服務、執行與救護相關的職務;以及駕駛救護車、汽車及客貨車。救護員須受紀律約束,並須輪班工作及穿著制服。
入職資格
- a)具備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或(b)具備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2/E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 [(a)或(b)項所述的五個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具備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註2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
- 須通過體能測驗和模擬實際工作測驗;
- 須通過能力傾向筆試;
- 能操流利粵語;以及
-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 (註:申請人如持有一個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會是有利條件。)
[註(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 「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 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 「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 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成績。]
起薪點
- 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 5 點。
訓練
- 新入職的救護員須在消防及救護學院接受為期二十六星期的留宿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