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滅火設備
1. 什麼是手提滅火設備?
手提滅火設備指任何製造、用作或設計以供作滅火、救火、防火或阻止火勢蔓延的用途而以獨立部件形式使用的消防設備。這類設備既輕便又容易操作,且對撲滅小火十分有效。
滅火筒和滅火氈都屬於手提滅火設備。滅火筒是裝有滅火劑(例如水、化學乾粉、二氧化碳等)的貯壓氣瓶,噴出的滅火劑可滅火或控制火勢。滅火氈則以防火物料(例如玻璃纖維)製造,具有彈性,將其覆蓋於火上,能有效撲滅小火,例如廚房食油燃燒引起的小火。
2. 手提滅火設備是否須要獲得消防處認可?
所有手提滅火設備均須獲消防處認可,方可在香港作售賣或供應用途。
3. 消防處如何確保手提滅火設備的效能和安全?
消防處設有手提滅火設備的認可機制,在確保有關設備的效能及安全程度達標後才會批出認可。根據現行的認可機制,消防處會審核手提滅火設備的測試報告、產品目錄、技術細節等,以確保其性能及構造符合相關的國家或國際標準及本地要求。
4. 什麼是「設備清單」?
「設備清單」是一份列出所有獲消防處認可的手提滅火設備的清單,由消防處備存,每年至少在憲報刊登一次以供公眾參閱。
清單上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按類型分類,並載有每項認可設備的重要資訊,包括其製造商、型號、類別、容量、滅火級別及認可失效日期等。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供應不列入「設備清單」,或列入「設備清單」但清單標上字句,表示該設備的認可已期滿失效的手提滅火設備。
5. 什麼是手提滅火設備的「認可失效日期」?
確保認可手提滅火設備的質素持續可靠,消防處給予這些設備的認可設有有效期,一般最多為五年。有關的供應商或其代理人須在設備認可失效前,向消防處提交該設備的認可續期申請。
否則,自該設備的「認可失效日期」起,該設備便不可在香港作售賣或供應用途。
6. 我可以自行設置手提滅火設備嗎?
如手提滅火設備是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須裝置在處所內,便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設置。但自願設置的手提滅火設備則不受此限,可由市民自行設置。
7. 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有什麼法定責任?
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須保持該等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設備至少一次。
在家用手提滅火設備方面,政府已修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市民如自願在住用處所內設置獲認可的手提滅火設備,可獲豁免於履行上述法定責任。
8. 我可以如何處置已失效或棄置的滅火筒?
已失效或棄置的滅火筒如仍載有化學物質或內存壓力,應視作化學廢物妥為處理和棄置。滅火筒擁有人如需處置或回收滅火筒,應聯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便安排回收。滅火筒內的氣體或物質如已耗盡,除壓後亦可作一般廢金屬回收處理。
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亦不應自行打開滅火筒的頂蓋或拆除任何部件,以免對滅火筒的結構造成損害。
自願在家居設置手提滅火設備
9. 政府於2023年修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規例》)的目標是什麼?
消防處一直探討有何務實可行且具針對性的措施,能協助住戶在火警發生時運用「識逃生」和「識滅火」的應急技能。
在「識逃生」方面,政府已於2021年修訂了《規例》,豁免獨立火警偵測器的擁有人履行相關法定責任,並且持續向市民推廣自願使用這些偵測器。
在「識滅火」方面,住戶如能在發現火警後即時利用設置在住用處所內的手提滅火設備及早滅火,可更有效地防止致命的火災。
有見及此,是次修例的目標是拆牆鬆綁,鼓勵市民自願在家居設置手提滅火設備,以提升家居消防安全。
10. 在什麼情況下,家用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可獲豁免於履行《規例》下的法定責任?
只要家用手提滅火設備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擁有人便可獲豁免於履行有關法定責任:
- 該手提滅火設備是任何列入「設備清單」的設備(包括認可已失效但仍在清單上的設備);
- 該設備裝置在住用處所內;及
- 該設備並非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須裝置在該處所內。
11. 住用處所的定義是什麼?
住用處所指擬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並建作為一個獨立單位的處所,但不包括幼兒中心或互助幼兒中心、酒店或賓館、床位寓所、安老院、治療中心、殘疾人士院舍及其他指明處所。
如處所是用作某項提供住宿予任何人的營運,而該項營運是透過任何條例所設立的發牌或註冊制度而受規管,該處所即屬指明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