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下稱「紀律委員會」)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下稱「註冊承辦商」)受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規管。該規例除劃分註冊承辦商的級別和列明註冊所需的資格外,亦訂明對註冊承辦商進行的紀律程序。下文列出與紀律研訊相關的條文和涉及的程序。任何情況都應概以該規例的條文為準。
將個案轉交紀律委員會的考慮因素
《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1)條訂明:
「消防處處長如覺得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任何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
- 他不適宜名列於註冊紀錄冊;或
- 繼續將他列入註冊紀錄冊會妨礙《消防條例》的妥當執行,
則處長可將此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
- 消防處處長是否傳召註冊承辦商到紀律委員會接受紀律研訊,取決於個案是否符合《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1)條所述的條件。
- 第10(1)條中的「或」字表示基本上消防處處長可在兩種情況下將註冊承辦商的紀律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進行研訊。這兩種情況分別為:
- 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
或
- 註冊承辦商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工程時曾犯不當行為或疏忽的罪行。
- 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和組成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9條,紀律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其成員如下:
- 一名香港火險保險工會所提名的委員會成員;
- 一名建築事務監督所提名的公職人員;
- 一名水務監督所提名的公職人員;
- 一名消防處處長所提名的註冊承辦商;
- 消防處處長或其代表;以及
- 一名消防處處長所委任的法律顧問。
行政長官可委任上文指明的其中一人為紀律委員會的主席,而法律顧問須在主席的指示下進行程序。
紀律委員會的權力
《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1條訂明:
「- 為研訊的目的,紀律委員會具有以下權力:
- 聆聽與訊問經宣誓後的證人;
- 傳召任何人出席紀律委員會的任何聆訊,由該人提供證據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並以該人為證人而向他訊問或規定該人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但須不抵觸所有屬公正的例外情況;
- 命令視察處所,而該等處所為曾有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在其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者;或
- 進入與查看該等處所。
- 證人傳票須採用紀律委員會主席指示的格式,並須由主席簽署。
- 任何人被傳召在紀律委員會的研訊出席作為證人或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而拒絕或忽略照辦,或對於紀律委員會向他提出或經該委員會同意而向他提出的問題拒絕或忽略作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但任何人無必要作出會導致他入罪的證供,而每名證人就他向紀律委員會所提供的證據,均享有如在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時會享有的特權。
- 任何人向紀律委員會或在該委員會席前作出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紀律委員會的命令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2)條,紀律委員會在作出適當的研訊後,如信納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則可命令—
- 將該註冊承辦商的姓名或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或將該註冊承辦商的姓名或名稱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或
- 對該註冊承辦商予以譴責。
- 紀律委員會一般會於聆訊結束時作出命令,到聆訊結束後,將主席已簽署的委員會書面命令,即場面交送達註冊承辦商,又或以掛號郵遞的方式寄送予他。
- 該命令將會刊憲。
-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4)條,該命令在送達註冊承辦商的日期起計30天的上訴限期屆滿後方能生效。
- 上訴限期屆滿後,如經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確認未有收到上訴通知書,命令即告生效。
- 此外,紀律委員會對註冊承辦商作出的命令一般會在此網站保留7年。
就紀律委員會的命令提出上訴
-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2條,註冊承辦商如因紀律委員會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原訟法庭可確認、推翻或更改紀律委員會的命令,並可行使委員會本可行使的任何權力。
- 提出上訴的通知須在紀律委員會的命令送達註冊承辦商的日期起計30天內由該註冊承辦商發出。
發布資訊
- 為公眾利益起見,紀律程序通常以公開聆訊方式進行。為讓公眾得到有關紀律聆訊的資訊,消防處會在聆訊前至少七天在該處網站發布以下資料:
- 聆訊日期、時間、地點;以及
- 相關註冊承辦商的註冊編號及姓名/名稱。
- 這些資料會在聆訊結束後,適時從網站中刪除。
惡劣天氣下紀律委員會的聆訊安排
若香港天文台發出/取消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極端情況」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紀律委員會便會聯絡相關註冊承辦商,告知有關聆訊延期/恢復進行的安排。
- 預警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6時至8時45分期間發出
一般而言,如預警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6時至8時45分期間發出,原定在上午時段進行的聆訊便會延期,直至另行通知。
- 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
一般而言,若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聆訊便會延期。
- 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
一般而言,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之前或之內發出,聆訊便會延期。
- 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極端情況」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
聆訊恢復進行的安排如下:- 如有關信號/公布於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6時或之前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聆訊會於上午慣常時間恢復進行。
- 如有關信號/公布於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6時至11時期間或於上午11時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聆訊會於下午2時30分恢復進行。因此,註冊承辦商須由原本在上午出席聆訊,改為下午2時30分應訊。
- 如有關信號/公布於工作日(即星期一至五)上午11時後改為較低的信號或取消,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於當天全日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