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人的責任
滅火筒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滅火筒。根據現行法例,擁有人須安排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每年檢查滅火筒最少一次。另外,滅火筒須每五年進行水壓測試,以確保該消防設備時刻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市民如需處置失效的滅火筒,應先聯絡供應商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便安排回收或進一步處理。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責任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有責任根據《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守則》)附錄11所載的滅火筒保養方法,在處置失效的滅火筒前加以適當處理,例如先釋放貯壓式滅火筒的壓力和按適當程序排放或回收筒內物料;收集乾粉滅火筒的乾粉作回收再用或處置;將淨劑滅火筒內的氣體排放到封閉式回收系統。
不當棄置滅火筒除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外,亦有可能遭到檢控。詳情可參閱消防處發出的《守則》和防火通告第十一號,以及消防處網站「常見問題」項下「防火安全」一欄內的「有關消防裝置問題」如下:
主題 | 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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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守則》 | |
ii. 防火通告第十一號 | |
iii. 「常見問題」 |
滅火筒的一般處置和回收事宜
滅火筒的處置和回收事宜,由環境保護署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附屬法例《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C章)規管。根據上述法例規定,已失效或棄置的滅火筒如仍載有化學物質或內存壓力,應視作化學廢物妥為處理和棄置。滅火筒擁有人如需處置或回收壓縮氣瓶,應先聯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便安排回收。滅火筒內的氣體或物質如已耗盡,除壓後亦可作一般廢金屬回收處理。
不當棄置載有有害物質的滅火筒,即屬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除可被判處刑罰外,亦有可能須支付處理有關滅火筒的費用。
此外,任何人如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包括已除壓和不載有化學物質的滅火筒,均有可能觸犯《廢物處置條例》和《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的訂明罪行。多個政府部門(包括食物環境衞生署、環境保護署、香港警務處、漁農自然護理署、房屋署等)均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向有關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其他相關資料
主題 | 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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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 | |
給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信 - 棄置滅火筒 (17.8.2016) | |
給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信 - 棄置滅火筒 (2.2.2018) | |
消防周記 - 防火安全及救護宣傳短片 -「棄置滅火筒及氣樽時的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