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權政策
消防處(本處)須致力確保所有個人資料均根據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條文處理。
個人資料政策
本本處依循條例定下的6項保障資料原則在處理個人資料,本處承諾:
- 經合法和公平的途徑收集足夠而不過量的個人資料。資料只供與處方的職能和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之用;
-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為特定用途而收集或保存的個人資料正確無誤;
- 把為特定用途而收集但已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刪除;
- 為特定用途而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該用途有關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除非有關人士表明允許改變用途或這類用途合乎法規;
-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得到保障,不會出現未經許可或意外查閱、處理、刪除等情況或作其他用途;
-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人士可得知處方保存的資料的種類和資料的用途;以及
- 容許資料當事人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並按照法例所容許或規定的方式,處理任何這類的查詢/改正要求。
個人資料的管理
由機構策略總區副消防總長擔任主席的消防處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 是本處管理個人資料的組織。委員會負責評估、認可、監察和檢討保障個人資料的措施, 以確保遵照條例的規定。
委任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消防區長(法律事務及紀律)獲委任為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負責確保在收集、管理、使用、處理和披露個人資料時須實施本處的保障個人資料措施, 並確保遵照條例的規定處理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存放的個人資料的類別及目的
A. 消防裝置承辦商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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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成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第1 級及第2 級) 。 |
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成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
2. 申請成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第3 級)。 | 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參加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 |
3. 註冊成為消防裝置承辦商。 | 讓市民可以取得有關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資料。 |
B. 危險品倉庫/ 生產商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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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運載第2 類及第5 類危險品車輛牌照。 | 方便與申請人聯絡。 |
2. 運載第2 類及第5 類危險品車輛牌照登記冊。 | 方便查詢和採取法律行動。 |
3. 木料倉/ 危險品倉庫/ 危險品生產商牌照登記冊( 如情況許。 | 方便查詢和採取法律行動。 |
C. 執法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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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資料、消防處的警誡供詞、消防處的證人供詞。 | 供訴訟之用。 |
D. 火警事故報告/ 調查報告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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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事故中受傷人士的個人資料,涉及事件的人士的口供及個人資料。 | 保存作部門記錄,亦可能作為涉及事件中人士採取法律訴訟程 序或申索賠償的參考資料。 |
E. 緊急召喚記錄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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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喚者的個人資料。 | 供調派消防車及救護車前往事故現場之用。 |
F. 緊急事故聯絡主任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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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緊急事故行動的其他政府部門/ 局代表的個人資料。 | 方便各部門/ 局之間的統籌工作及訊息傳遞。 |
G. 救護車個案記錄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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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者的個人資料、救護車隊員對傷病者的評估和治理資料。 | 協助提供 |
H. 公眾聯絡小組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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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 供選取公眾聯絡小組成員之用。 |
2. 公眾聯絡小組委員名單。 | 方便處方與委員之間的溝通。 |
I. 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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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存現職屬員及離職屬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及家庭成員資料、學歷、資格、工作經驗、薪金及津貼、服務條款及條件、房屋津貼、醫療記錄/ 醫事委員會的研究結果、度假及旅費、訓練、投資、外間受僱、評核報告、晉升選拔委員會評估、行為及紀律記錄、獎勵及嘉許記錄、受傷及交通意外記錄,以及證明書記錄。 | 供與僱傭有關的目的之用,包括職位調派及調職、晉升、人力策 劃、提供/ 續訂/ 延長合約、遞加增薪、訓練及職業前途發展、 提供附帶福利、假期計算、補償、獎勵及嘉獎、紀律、離職、 發出推薦信、提供退休金,以及評核證書。 |
2. 申請消防處處長所管轄職系人士的招聘和聘用資料。 | 方便評估是否適合聘用。 |
查閱個人資料
- 根據條例的規定, 任何個別人士(資料當事人)如欲查閱和改正他/ 她的個人資料, 可提出下列要求:
- 持有資料要求 - 任何個別人士可要求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 她的個人資料。
- 查閱資料要求 - 任何個別人士可要求獲發一份他/ 她的個人資料複本。
- 改正資料要求 - 任何個別人士提出資料查閱要求後,如他/她認為獲發的資料不正確, 可要求改正他/ 她的個人資料。
- 資料當事人或由資料當事人授權的「有關人士」,可以提出查閱/ 持有/ 改正資料的要求。根據條例的規定, 口頭提出的非正式要求, 無須視作查閱資料要求。
- 在下列情況下, 處方可以拒絕依從查閱/ 持有/ 改正資料的要求:
- 提出要求者或資料當事人的身分未能確定;
- 他/ 她因沒有披露另一名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 以致未能符合有關要求的規定; 以及
- 他/ 她因沒有披露作為個人資料來源的另一名個別人士的詳盡資料, 以致未能符合有關要求的規定。
- 回覆查閱資料要求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影印本須收回影印費用。每張影印本須按照庫務局局長規定或批准的價格收費。
如欲根據條例查閱/ 改正個人資料, 須寫信或填妥查閱資料要求表格(OPS 003) 所載的指定表格提出。有關表格可在消防處總部、各總區總部、各區防火辦事處、消防局和救護站索取。所有信件和表格應寄交消防處總部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