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處的歷史源於一八六八年五月九日刊登於香港政府憲報的以下文告:
「依照法例,總督有權從警隊及其他志願人士中挑選合適者組成一支隊伍,負責本港的滅火工作,以及在火警發生時,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並為該隊伍提供消防車、消防喉、消防裝備、工具及其他必要設備。此舉不但可使該隊伍配備齊全,更有助於提高其工作效率。根據本條例成立的消防隊伍命名為香港消防隊,由香港消防隊監督統領……。」
至於成立香港消防隊的立法過程,則沒有記載。法案獲得通過後,身兼警察隊隊長及維多利亞監獄獄長兩職的查理士‧梅理先生獲委任為消防隊監督。
戰前的消防隊
當時消防隊有隊員62名,另有大約100名華籍志願人員輔助。消防隊的編制如下:
1名監督
1名助理監督
2名隊長
4名助理隊長
54名外籍消防員
100名華籍義勇消防員
一九二一年,香港消防隊漸漸擴充為一支有140名各級正規人員的部隊,一九二二年更增至174名。當時,志願人員或後備消防隊在滅火工作上,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日治期間,消防隊不論在人力和設備方面均受到損失,以致發展一度停頓。值得一提的是,有兩部美國製造的「拿法蘭士」號消防車被運往日本東京,作為日本皇宮的消防裝備。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該兩部消防車才歸還香港。
戰後,大量中國人從內地湧入,令致香港的社會經濟情況惡化。一九四九年,香港人口達到100萬。雖然新的消防局在一九四六至五六年間陸續落成啟用,但仍不足以應付當時的需求。
配備18米輪式手動救生梯的
開篷大樓梯車(一九五七年型號)
自一九一九年起,消防隊開展緊急救護服務。到了一九五三年七月,政府的所有救護資源都交由消防隊管理。
柯士甸LD3救護車
一九五三年之前,緊急救護服務由消防隊提供,至於非緊急救護服務,則由當時的醫務署負責。
一九五三年七月一日,醫務署把救護車輛及人員調撥予消防隊,進行合併,為現時的救護總區奠立基礎。
一九六零至六五年期間,戴麟趾報告為救護服務的發展定下藍本。經過其後的發展和部門改組,救護服務成為一個獨立單位,自一九七三年起稱為救護總區,提供現代化的輔助醫療服務,並由一名救護總長管理。
一九四六年,負責行動的消防員每周工作84小時。其後遞減至一九六七年的72小時,一九八零年的60小時,一九九零年的54小時,以及二零一六年的51小時。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消防員每周工作144小時,即當值整整六天,才有一天假期,直至一九四六年才改為每周工作84小時。
一九六零年,副布政司戴麟趾先生(後來出任香港總督)奉命研究消防隊的各種問題。他聯同當時的副消防總長覺士先生撰寫了戴麟趾報告,消防隊因此徹底改組,並改稱為香港消防事務處 (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再改稱為香港消防處)。該報告建議進行一項10年的分期發展計劃,包括加設小型消防局,務求以6分鐘內抵達現場為準則。報告上亦建議大量增加人手和消防車,以及縮減負責行動的消防員工作時數。
一九六一年,哥文先生獲委任為首位消防事務處處長。消防事務處在一九六六年三月展開本地化的步伐。當最後一位外籍人員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退休後,消防處所有職位全由華人擔任。
一九六八年消防事務處的內部組織如下:
消防總部
九龍總區(包括九龍及新界)
港島及海務總區
防火總區
一九七三年,救護組成為一個獨立總區,消防事務處又再重組如下:
消防總部
防火組
港島、離島及海務總區
九龍總區
新界總區
救護總區
由於越來越多滅火及救援工作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往曾擔任重要角色的後備消防隊在一九七五年解散。現時所有消防人員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全職人員。
一九四九年,消防隊成立了防火及檢察科,處理一般消防安全事宜。一九七零年,該科進行改組,並擴展為防火組。該組的英文名稱其後在一九八零年由Fire Prevention Bureau,改為Fire Protection Bureau。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防火組改稱為防火總區。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防火總區進一步擴展,並分為兩個總區,即牌照及管制總區(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改稱為牌照及審批總區)和消防安全總區,以應付日益增加的消防安全工作,以及滿足公眾越來越高的消防安全期望。
以往,通訊及第一線資源調派工作是透過調派中心及消防局指揮系統執行的。自一九八零年起,這些運作模式歸由消防通訊中心集中處理。
一九九一年四月,隨着第二代調派系統啟用,消防通訊中心利用中央電腦系統協助緊急服務的調派工作,以達到最高效率。
第二代調派系統控制台
第三代調派系統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取代第二代調派系統。第三代調派系統是非常精密而且任務關鍵的系統,藉着準確有效調配資源,大大提升了部門的調派效率,持續為香港市民提供高效率的緊急服務。
第三代調派系統控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