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处
迷你仓的消防安全
迷你仓可以各种模式下营运,根据过往灭火经验,设有一组组贮物柜/贮存间隔并让公众人士直接入内存取物品的迷你仓,存在着重大火警风险,并会危及人命安全。故此,政府认为有必要提升这些「目标迷你仓」的消防安全。
执法
针对在目标迷你仓内发现的违规事项,消防处、屋宇署(1)及地政总署根据各部门的现行法例,采取相关的执法行动。
就消防处而言,根据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下称「该规例」)第3条,处长如信纳任何处所之内或之上存在火警危险,可向因本身的作为、失责或容受以致该火警危险产生或持续的人(包括目标迷你仓的拥有人、营运者或使用者),送达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规定获送达通知书的人在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内消除火警危险。下列是目标迷你仓内常见的五项「迷你仓内潜在的火警危险」(下称「常见火警危险」):
(a) 迷你仓贮存间隔的排列布局存在安全隐患;
(b) 窗口遭阻塞/数量不足;
(c) 消防喉辘系统覆盖不足;
(d) 出口和方向指示牌数量不足;及
(e) 单位逃生门上锁或装有不合规格的门锁
获送达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人如没有在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内遵从通知书的规定,或致使、准许或容受该火警危险在该通知书送达日期后的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再次产生,即属触犯该规例第9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日另处罚款10,000元。
裁判官可应处长的申请或主动就该人作出一项火警危险令,指明该人消除该命令所关乎的火警危险或防止有关的火警危险再次产生或持续。根据该规例第12条,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违反火警危险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日另处罚款20,000元。
注(1):有关屋宇署迷你仓相关资讯可参阅屋宇署网页。
执法进度 (截至2024年10月31日)
- 相关部门透过互联网搜寻及进行侦察等多种方式,识别在巿场上营运的迷你仓。现时约有108间迷你仓有待巡查。相关部门正安排联合巡查,以确定该等处所是否目标迷你仓,并会按需要采取执法行动。
- 在联合巡查时发现营运中的目标迷你仓累计有730间,总结如下:
数目 | |
---|---|
(a) 目标迷你仓(没有「常见火警危险」) | 543 |
(b) 目标迷你仓(发现有「常见火警危险」而正采取改善措施) | 50 |
(c) 目标迷你仓(发现有「常见火警危险」并已被检控或正进行检控) | 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