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送緊急傷病者前往特定醫院 / 診療所

   
   
由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所有緊急傷病者將被送往最近的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的指定醫院急症室,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一.
緊急傷病者在進入香港境域前,已安排入住醫管局轄下的指定醫院,而傷病者的情況穩定,可以應付較長的車程;
  
二.
緊急傷病者出示由醫管局簽發的有效證明書,證明需要在指定的醫管局轄下醫院治理,但先決條件是傷病者急需處理的病況與證明書所述病情有關,而傷病者的情況穩定,可以應付較長的車程;
  
三.
緊急傷病者確實有需要被送往他們所選擇的私立醫院接受治理,(例如該所私立醫院可即時提供特殊治療,或長期病患者之前曾在該院接受治療或入住該院,又或傷病者事前已安排入住該院接受治療。)而將傷病者送往他們所選擇的私立醫院符合傷病者的最佳利益,則傷病者可被送往他們所選擇的私立醫院;
   
如果傷病者的要求獲接納而被送往他們所選擇的醫院,傷病者須簽署一份申請表格FS 319。假如傷病者不足18歲,該份表格便須由傷病者的監護人/親屬簽署。傷病者須就提出有關要求而承擔所引致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