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處
迷你倉的消防安全
迷你倉可以各種模式下營運,根據過往滅火經驗,設有一組組貯物櫃/貯存間隔並讓公眾人士直接入內存取物品的迷你倉,存在著重大火警風險,並會危及人命安全。故此,政府認為有必要提升這些「目標迷你倉」的消防安全。
執法
針對在目標迷你倉內發現的違規事項,消防處、屋宇署(1)及地政總署根據各部門的現行法例,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
就消防處而言,根據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下稱「該規例」)第3條,處長如信納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存在火警危險,可向因本身的作為、失責或容受以致該火警危險產生或持續的人(包括目標迷你倉的擁有人、營運者或使用者),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下稱「通知書」),規定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下列是目標迷你倉內常見的五項「迷你倉內潛在的火警危險」(下稱「常見火警危險」):
(a) 迷你倉貯存間隔的排列布局存在安全隱患;
(b) 窗口遭阻塞/數量不足;
(c) 消防喉轆系統覆蓋不足;
(d) 出口和方向指示牌數量不足;及
(e) 單位逃生門上鎖或裝有不合規格的門鎖
獲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人如沒有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遵從通知書的規定,或致使、准許或容受該火警危險在該通知書送達日期後的12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再次產生,即屬觸犯該規例第9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10,000元。
裁判官可應處長的申請或主動就該人作出一項火警危險令,指明該人消除該命令所關乎的火警危險或防止有關的火警危險再次產生或持續。根據該規例第12條,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違反火警危險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20,000元。
註(1):有關屋宇署迷你倉相關資訊可參閱屋宇署網頁。
執法進度 (截至2024年11月30日)
- 相關部門透過互聯網搜尋及進行偵察等多種方式,識別在巿場上營運的迷你倉。現時約有105間迷你倉有待巡查。相關部門正安排聯合巡查,以確定該等處所是否目標迷你倉,並會按需要採取執法行動。
- 在聯合巡查時發現營運中的目標迷你倉累計有729間,總結如下:
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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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標迷你倉(沒有「常見火警危險」) | 553 |
(b) 目標迷你倉(發現有「常見火警危險」而正採取改善措施) | 45 |
(c) 目標迷你倉(發現有「常見火警危險」並已被檢控或正進行檢控) | 131 |